联合国《采购指南》修订版6.1-第一章《简介》
(全文请点击:联合国《采购指南》修订版6.1)
修订版6.1的新内容有哪些?
整体变化
该采购政策修订版的主要目的如下:
i. 涵盖采购从业人员和主要利益攸关方的反馈和建议,包括来自综合实践建议和支持16:01 2020/8/12(IPAS)部门、总部合同和财产委员会(HQCPC)和审计部门(内部审计和调查小组(IAIG)、联合国银行(UNBOA)和联合检查组(JIU))的建议和权威的政策解释,以提高效率并降低风险;
ii. 通过引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持续采购框架、DriVE(在供应商参与中履行职责)计划和采购创新货物和服务的替代程序,进一步促进可持续性和创新;
iii. 通过电子逆向拍卖技术和一个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管理模块,增加利用电子采购的机会;
iv. 将内容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自2017年以来发布的其他政策(作为GRC计划的一部分)以及2018年总部集团内部采购职责的调整相一致。
主要内容变化
第1章–引言
1.5 根据最近对人力资源/道德操守政策的更新,包括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前工作人员离职后限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各种调整。
1.5.4.1 新增关于DriVE(在供应商参与中履行职责)计划的新部门。
1.5.4.3 完成了可能构成供应商利益冲突的情况,并澄清确定冲突能否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接受的方式得到解决的权力在于总部采购组干事。
第2章–采购组织
2.1.1 使工作定义与业务大纲关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合同的定义一致。
2.5.2.1 增加了如何在不同情况下确定累计金额的说明。
2.6 调整了采购审核员职责的各个方面:明确了采购额低于5 万美元的奖励,增加了可持续采购,取消了季度报告的要求。
2.8 更新了一个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职责分工,并明确了当采购授权(PA)参与采购过程时的规定。
第3章-供应商注册与管理
3.3 明确任何拟议的分包商也必须符合资格要求。更新了由于服务令人不满意导致解除供应商的相关条款。
第4章-采购策略、计划和需求定义
4.1 提出了为采购额估计为每年5,000万美元或以上业务单位制定采购战略的要求。
4.4 将一个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强制性申购门槛调整为5,000美元,并明确了例外情况。
第5章–采购
5.4 明确了信息邀请书(RFI)广告的条款。
5.7.1 增加注释,说明从意向书(EOI)和资格预审过程中创建的采购短名单的异同。
第6章–询价
6.3.1 明确在某些情况下,低于250美元的采购不需要提交采购存档记录。
6.3.4 明确在招标书(RFP)中披露预算的权力属于采购组的主管。
6.3.6 增加了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替代程序一节。
6.5.2 明确了有关在招标文件中包含违约赔偿金的措辞;最短投标期;在电子采购系统中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授标时使用变更数量的权利。关于预付款和投标保证金格式的调整规定。
6.5.3.2 明确使用不良报告作为资格审查标准。
6.5.3.3 关于总体拥有成本(TCO)应用的改进规定。
6.6.5 包括取消投标的其他原因。
6.8.1 增加了一项说明,解释例外理由与直接订约之间的联系。基于例外理由(v)确定12个月为适用于所有采购类别的合理期限。
6.8.2 在接受委托协议时,将预选内容与业务大纲保持一致。
6.10 介绍了电子逆向拍卖技术的使用规定。强制使用电子采购系统的调整情况。
第8章-对提交文件的评价
8.2 增加了一项要求,即评估小组不能仅限于一名主管及其主管。
8.7.1 阐明了如何证明药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以及与多家供应商建立长期协议(LTA)的规定。
8.9 除招标邀请书(ITB)和建议邀请书(RFP)之外,增加了根据报价邀请书(RFQ)进行谈判的可能性。
8.10.2 明确了高级背景调查的各个方面,包括采取强制性的时机,以及由于服务不满意而被
拒绝的规定。
第9章-采购过程评审和决策
9.1 - 9.6与合同和财产委员会的业务大纲内容保持一致。
第10章–裁定额
10.1.1 澄清了在裁定额中列入应急款项的规定。
第11章-合同定稿和签发及合同文书
11.1.2 签发意向书现在应由法律顾问批准。
11.1.7 增加了在2019年年中提供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管理模块时,在该模块中创建合同的要求。
11.3 明确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订单作为合同工具本身的用途,并在企业资源规划系统(ERP)中承付资金。
11.4 长期协议(LTA)业务案例的审批现在由综合实践建议和支持(IPAS)采购部完成。明确不需要总部合同和财产委员会(HQCPC)审查的长期协议(LTA)修订情况。
11.6 使内容与内部审计办公室关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合同的定义一致。
11.8 增加关于货物合同的新部门。
第12章–后勤
12.3.3 改进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规定的使用指南。
第13章–合同管理
13.2.7 供应商绩效评估应在合同完成后1个月内进行。
13.6.2 明确了工作合同变更和修改的规定。
13.9 明确了电子采购系统流程的归档要求,并与业务大纲(OI)在文件保留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措辞保持一致。
第14章–合作
14.1.3 其他联合国机构批准使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全球和区域长期服务,现在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干事负责。
第15章–横向主题
15.2.1 引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持续采购框架,该框架于2020年1月1日成为强制性框架。
15.3 在风险管理方面与业务大纲保持一致。
前言
《采购指南》详细说明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UNOPS)的采购指令、程序和过程,并为按照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财务条例和细则以及其他适用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法律文书开展有效而高效的采购活动提供了进一步指导。
本文件可通过登录www.unspon.org网站进行查阅,也可以登录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部内联网intra.unspon.org进行查阅。本文档以电子格式出版,以限制纸张和墨水的使用,并降低运输过程中的排放,进一步支持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推动可持续实践方面的领导作用。
下载和/或打印此文档后,它将不再是有效的政策文件,只能用于参考目的。有效的政策文件将始终是网站intra.unspon.org上提供的版本。
意见和问题
本《采购指南》将定期进行更新,以确保其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活动和要求保持相关性,并与公共采购的最佳做法保持一致。
如果您有改进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电子邮件联系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总部采购组(PG):Procurement@unspon.org。
1 简介
1.1 目的、适用范围和内容体系
1.1.1 目的
《采购指南》详细说明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UNOPS)的采购指令、程序和过程,并为按照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财务条例和细则以及其他适用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法律文书开展有效而高效的采购活动提供了进一步指导。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官员和参与采购过程的其他人员应负责按照原则性业绩办法遵守本指南的规定。
1.1.2 适用范围
本《采购指南》详述的指令、程序和过程适用于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合作伙伴或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合作伙伴进行的任何采购活动。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遵守一般采购原则的前提下,执行总干事可同意对任何伙伴或执行总干事可能决定的其他实体的采购适用条例、细则、政策和程序(财务司. 章程. 18.04条)。
1.1.3 《采购指南》内容体系
本手册共分15章,内容安排上遵循联合国采购指南标准目录体系(部分地方存在略微不同),该目录体系经高级别委员会管理(HLCM)采购网核定,目的是统一采购做法和加强联合国各实体之间的合作。
《采购指南》总体分为三个部分:
■ 第1章至第3章分别是:简介;采购组织;供应商注册与管理;
■ 第4章至第13章涵盖了采购过程的十个关键步骤,从采购策略和计划到合同管理,如图1所示;
■ 第14章涉及合作议题,第15章涉及联合国全球契约、可持续采购和风险管理等横向议题。
每章的结尾都有一个参考资料部分,其中引用了相关政策、公司PQMS(过程和质量管理体系)中包含的过程、指导材料和模板。
1.2 更新与维护
本《采购指南》将定期进行更新,以确保它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活动和要求保持相关性,并与公共采购方面的最佳做法保持一致。
改进意见或建议应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总部的采购组(PG),电子邮箱:Procurement@unspon.org
1.3 法律框架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法律框架按优先顺序由下列法律文书组成:
■ 适用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联合国文书;
■ 总干事原则(EDP);
■ 行政办公室指南(EOD)和行政办公室大纲(EOI);
■ 业务指南(OD)和业务大纲(OI);
■ 指导和信息文件(GD)。
用于采购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
■ 关于财务规章制度的行政办公室指令;
■ 关于采购框架的业务指南;
■ 关于采购流程的业务大纲和关于供应商制裁的业务大纲。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指南》由采购组干事根据内部审计办公室关于采购程序的规定印发。如果法律框架内的任何文书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具有上述优先权较高的文书为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指南》与任何立法文书之间的任何冲突,应提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干事审核,他将在必要时与立法框架委员会协商,与颁布适用立法文书的代表讨论后做出决定。本指南所含任何采购实践事项的解释权或例外权归采购组干事。政策解释将张贴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联网上,供采购从业人员咨询。如不同意干事给出的解释,可将这一问题提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总顾问或首席采购干事(ECPO)。
1.3.1 替代作用
本《采购指南》第6.1版于2019年4月1日生效,自2017年6月1日起取代第6版采购手册。
1.4 采购原则
根据总干事原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努力以最高效、最有效、最透明和最负责任的方式利用我们从合作伙伴那里获得的资源。这一原则为公共采购的指导原则奠定了基础,其以管理理念为基础。“管理”一词一般指的是对委托给某人照管的事物进行认真负责的管理。公共部门组织是公共基金的管理者,这些基金由各国人民信托提供,以实现特定目的,例如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人道主义救济、建设和平与维护和平、恢复和发展经济等。其中很大一部分资金通过采购过程支出。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坚定地致力于可持续发展,并将在采购和其任务规定的所有其他领域内,注重其对伙伴成果的贡献的可持续性。因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从业人员期望在可行的情况下促进可持续性,同时适当考虑当地情况和合作伙伴的需要。
在实现最高性价比、道德、可持续性、效率以及透明度和问责制方面,对受委托组织有着特殊的要求。这些期望构成公共采购原则的基础。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管理公共资金时,希望遵守公共采购原则,其服务必须以高度谨慎和专业精神提供,以确保向合作伙伴提供最高的总价值。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财务条例第18.02 条规定,在进行所有采购活动时,必须适当考虑下列一般原则:
a)最高性价比
)公平、公正和公开
c)有效竞争
d)保证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伙伴的最大利益
通过在采购过程中应用这些原则,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确保有效和有目的地执行其活动,包括致力于促进可持续发展,避免资源浪费,随时提出最适当的解决办法,满足本组织及其伙伴的需要。以下各节概述与采购原则有关的采购过程中涉及的每项原则和对这些原则的期望。
1.4.1 最高性价比
联合国项目事务财务条例第1.02条将“最高性价比”定义为价格与性能之间的权衡,在规定的选择标准下提供最大的总体效益。公共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高的性价比,为此,除其他因素外,重要的是要考虑采购的总体拥有成本(即购置成本、维护和运行成本、处置成本)及其适用性(即满足订约单位的要求)。这一定义使采购规范得以汇编成册,其中包括采购过程中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目标。此外,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减少能源和资源消耗可提高效率并长期节约成本。
上述声明可能并不总是意味着选择最低的初始价格,而是代表投资的最佳回报,同时考虑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估标准。其要求根据技术、商业、组织和定价因素的相对重要性,包括社会和环境因素,对其进行综合评估。还必须考虑与合作伙伴签订的法律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可持续性和战略目标。
为了获得最高性价比,采购官员必须:
1. 竞争最大化;
2. 保持采购流程简单,如良好的计划和清晰的规范,并将财务风险降至最低,如对投标人的能力(技术和财务)进行全面的背景调查;
(注:投标人是一个没有任何限制的行业术语,指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和/或招标活动作出回应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信息邀请书(RFI)、意向申请书(EOI)、报价邀请书(RFQ)、招标邀请书(ITB)和招标书(RFP)。)
3. 认真制定评估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估参数,选择最有希望满足合作方需求的报价);
4. 将所有成本考虑在内,例如生命周期成本、运输成本、安装成本、维护成本、可持续采购考量;
5. 尽可能确保社会和环境效益得到优化,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6. 确保及时、公正、全面地评估报价;
7. 确保选择的承包商,其报价具有最高的可实现性,其性能最好地满足规定的要求,且对组织的总体费用最低。
1.4.2 公平、公正和公开
为了实现最高性价比,采购过程必须保护本采购组织不受诸如欺诈、腐败、串通和其他不道德行为等被禁止的做法的影响,并且必须在对所有潜在供应商一贯适用的明确和适当的规章、规则和程序的基础上进行。此外,采购过程的进行方式必须向本采购组织所有内部和外部利益攸关方提供保证,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和公开。
采购组织及其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保持公平。这意味着,除其他事项外,我们必须向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例如,与所有投标人同时分享相同的信息,并就具体采购传达相同的内容。在公共采购方面,公平的过程指的是不偏袒、不考虑私利,也不偏袒判断。
为了更好地理解“公平”,可参看它的同义词和相关词汇,例如:公正、平等、不偏不倚、无成见、无偏见、客观、不动感情等。“公正”强调符合法律或道德上正确或适当的东西。“平等”意味着由理性、良心和对公平的自然感觉支配的正义。“不偏不倚”强调无所偏袒。“无成见”是指没有先入为主的意见或判断。“无偏见”意味着没有偏好或偏袒。“客观”是指允许进行客观观察和判断。“不动感情”是指不受强烈情绪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公正概念涵盖联合国工作人员行为的所有方面,包括诚实、真诚、公正和廉洁等品质。公正是指个人在行为上表现出正直。廉洁是指个体具有强烈的道德原则和诚实正直的人格特征。公正的人给人一种诚实和真诚的感觉,这在他们的职业和个人行为中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人坚持公认的道德和伦理原则,是清正廉洁的。他们避免任何可能被解释为“尖锐做法”的行为。避免社会和环境方面的不当行为也是公正的表现,因为这样做减少了毁掉声誉风险,维护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伙伴的公众形象。
公开的字面意思是某样东西对每个人都是可见和明显的,没有什么是隐藏的。通过在采购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我们可以在任何时候向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内部和外部,证明公平性已经得到运用。
公开透明度还意味着,关于采购政策、程序、机会和过程的所有信息都得到明确界定、公布和/或同时提供给所有有关各方。公开透明的制度有明确的规则和机制,以确保遵守既定的规则(公正的规格;客观的评估标准;标准的招标文件;向所有各方提供平等的信息;报价的保密性等)。除其他事项外,记录可酌情向审计员公开,未获批准的供应商可了解其报价的优缺点,并公开披露合同信息。在采购过程的早期阶段引入可持续性标准,鼓励尊重这一原则。公开透明确保在这一过程中很早就发现任何偏离公平和平等待遇的情况,从而减少
这种偏离的可能性,达到保护这一过程的完整性和本组织利益的目的。
1.4.3 有效竞争
通过推动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以实现最高的性价比。
有效竞争通过下列条件实现:
■ 足够数量的独立潜在承包商;
■ 彼此独立行事的潜在承包商;
■ 在同样的条件下争夺同样的商机;
■ 以足够数量的报价响应采购机会。
有效竞争是可持续采购的基础;为了保持有效竞争,可持续采购必须逐步实施,并符合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供应商进入联合国市场的权利。
财务条例第118.03条规定,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合同应在有效竞争的基础上授予,除非根据财务条例第118.05条使用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是合理的。为实现这个目标,竞争过程应包括:
a)制定适当采购策略和方法的采购规划;
)开展市场调研,以确定潜在供应商,并在适用的情况下评估市场在可持续性方面的准备情况;
c)在尽可能广泛的地理基础上,在可行且适合的市场环境下开展竞争。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竞争,除非在与合作伙伴的法律协议中明确提及,否则不得限制供应商的资格。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也不得接受预先选定的供应商的采购裁定,除非资金来源符合关于接受委托协议的业务大纲,并由此获得批准;
d)需考虑谨慎的商业惯例。
有效竞争涉及“正确的时间、正确的质量”和“正确的价格”,这就是说:
■ 必须向供应商发出时间充分的通知,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参与采购过程;
■ 不应通过过度规范限制竞争,例如在规范和/或受委托权限(TOR)/任务文书(SOW)中包含不合理或不现实的要求,或在规范下,例如在规范和/或受委托权限/任务文书中遗漏基本信息;
■ 当相同或类似需求的采购量合并在一次投标中时,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即数量折扣、较少的资源投入和减少的行政成本。可通过使用长期协议(LTA)实现这一点;
■ 如果认为有利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佳利益或在业务上有必要偏离这一原则,将适用第6.8条:竞争性招标或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情况。
1.4.4 保证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伙伴的最大利益这项原则出自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任务规定,总干事原则将其界定为“与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各机构、基金和计划、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政府间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以及更宽泛的民间社会结成伙伴关系,协助执行其任务并实现其目标”。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合作伙伴的利益进行采购,这意味着以最能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合作伙伴按照适用的采购程序实现项目协定的一般和具体目标的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可持续采购显然符合联合国各组织的最佳利益,因为它支持采购与其任务和具体项目目标相一致,同时确保实现价值和效率。
在很大程度上,其他三项原则是这一总体价值观的基础,但后者也包括一些概念,如保持组织的最佳形象和声誉,不给人留下不当的印象,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活动的各个方面促进《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公共利益。
1.4.5 各原则的潜在冲突
虽然这些原则一致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提供了一个共同框架,但个别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冲突:为了实现正确的平衡,必须运用判断、专业和管理经验。这是作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政策框架基础的原则性业绩办法的一部分,在这一办法中,我们尽一切努力可靠地实现我们的目标,同时解决存在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以公正的态度行事。
各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的例子如下:
■ 将公开招标通知潜在投标人,这可能违反公平原则(因为只有一个选定数量的投标人得到通知);但是,如果同时通知所有潜在的投标人,这很可能实现有效竞争;
■ 决定不向缺乏安全的国家披露合同信息,比如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或承包商可能成为恐怖分子袭击目标的国家,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开透明原则;然而,这样的决定符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伙伴的利益;
■ 在投标文件中纳入社会和环境标准可能被视为对竞争的限制(一些潜在供应商可能无法参与),但只要有足够数量的投标人能够满足规范,这就有可能实现最高性价比并促进可持续采购。
1.5 道德标准
道德标准体系涉及对错行为、道德责任和义务、道德原则和价值观以及道德品质等概念。绝大多数与采购有关的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和问责,都是以道德为基础的。
由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利用资金渠道或受益人委托给本组织的公共资金进行采购,所有活动都必须符合最高道德行为标准。本组织的每个业务单位以及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行事的所有个人必须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遵守最高道德标准。
本节涉及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参与采购人员所需的道德操守标准和供应商所需的道德标准(包括如何管理供应商违反道德操守和供应商利益冲突)。
1.5.1 一般行为标准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有人员应遵守效率、能力和公正的最高标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应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对其作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的地位产生不利影响的行动。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应遵守《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国际公务员行为标准(国际公务员制度委员会经常定义的)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其他有关文书规定的职责法律框架。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从事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有关的活动时,要求其所有人员的行为标准相同,而不论其签署合同方式(工作人员、独立顾问、聘请人、实习生、志愿者等)如何。
就参与采购活动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而言,这意味着有义务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内外的所有业务关系中保持无可挑剔的诚信标准。道德操守应适用于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作伙伴、捐助者、各国政府、受益人和公众的所有往来。采购官员绝不能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职务谋取私利,必须设法维护和提高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地位。
1.5.1.1 道德与规则
道德行为是采购过程中每个阶段的自我调节和反思的持续过程。不可能详细规定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需要知道的允许事项和禁止事项;法律受规则制约,而道德则是基于对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主观认识,根据联合国的价值观来评估。因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工作人员必须力求以法律精神或其他书面要求为指导,如同以法律文字为指导一样;公共采购官员必须以该规则的目的为指导。这符合原则性业绩的概念,这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治理、风险和遵约框架的目标之一。
举例来说:
• 这将防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在看到技术报价后取消建议邀请书(RFP),然后重新发布建议邀请书,并修订可能有利于某一特定提案的评价标准。
• 即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和某一投标人没有经济利益,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评价小组成员也可能感到无法客观地参与评价进程。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应该回避该采购过程。
•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不得伪造作为采购过程一部分的任何文件,特别是未经评标小组成员再次签字,不得更改评标报告的内容。这种行为终归是不符合道德原则的,即使个人认为他/她有充分的理由做出改变。
1.5.1.2 独立性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不得寻求或接受除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其就影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事项(例如但不限于联合国安全和安保部)做出决定的任何人以外的任何政府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外部任何当局的指示。
在采购方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有时会感到有压力,需要以特定方式开展一项工作。
在特定国家或区域负责采购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可在保持其独立性时给予特别关注。有时,他们可能会收到东道国的指示,但这不应损害他们的独立性。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认为这些指示威胁到他们的独立性,必须咨询他们的主管。
1.5.1.3 问责制
总干事原则规定,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有人员应坚持效率、能力和公正的最高标准,并应对其在本组织任职期间的作为和不作为负责。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任何不当行为,特别是腐败、欺诈、骚扰、性虐待、歧视、报复和滥用职权的案件,应采取零容忍政策。
所有个人都应对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的合规性负责。任何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如不遵守规定的行为标准,均应受到纪律或行政处分。可对相关人员采取管理行动,纠正不构成不当行为的偏离预期行为标准的行为,或完成管理或行政行动。
1.5.1.4 报告可疑不法行为/举报者的保护义务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有义务报告同事的任何可疑不当行为,包括欺诈行为,应通过以下电子邮件地址向内部审计和调查小组(IAIG)报告:fraudhotline@promission.org。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诚挚地报告任何涉嫌不当行为的事件,其有权得到道德规范干事(ethicsofficer@unops.org)的保护,使其免受报复,这是根据关于报告不当行为或与正式授权的实况调查活动合作而免受报复的政策做出的规定。
1.5.1.5 离职后限制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离职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前工作人员(包括从事采购工作或作为申购人的人员)不得:
• 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公职和职务,包括未经授权使用或传播特权或机密信息;
• 企图为了第三方的利益或应第三方的请求不适当地影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决定,以期寻求被第三方雇用的机会;
• 利用未公开的信息以及因其职务而为其所知的信息为个人谋取利益。此外,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采购过程,但须受具体的附加后服务限制,如:
1. 离职后一年内,离职前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过程的人员不得寻求或接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任何承包商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或以其他方式接受任何形式的补偿或经济利益,无论这些承包商或货物或服务供应商位于何地,只要其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业务或寻求开展业务的人员,而这些业务人员在过去三年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服务期间以个人身份亲自参与采购过程。
2. 离职后两年内,在离职前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过程的前工作人员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或单位联系,或在其面前露面,这些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或单位代表任何第三方处理其过去三年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服务期间与采购过程有关的任何特定事项。
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违反离职后的服务限制,他们可能会受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力资源政策的制裁。同样,如果供应商从事此类行为,则可根据第1.5.4.1节“供应商禁止行为”和“供应商制裁”的规定对其进行进一步制裁。
工作人员可要求总顾问明确其具体情况是否属于这些限制的范围。
1.5.1.6 道德操守办公室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任何人员,不论其合同形式如何,都可以直接与道德操守办公室联系,就道德操守问题和道德困境提供机密咨询和指导。
道德操守办公室的内联网网站载有更多信息以及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道德操守干事的联系方式。
1.5.2 与供应商打交道的道德规范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采购过程中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这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有工作人员一般义务的一部分,以避免协助第三方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打交道,因为这样做可能导致实际或感觉到的优惠待遇。
任何规定都不应妨碍供应商在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基础上竞争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业务;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有责任保护采购过程的完整性,并维护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所有供应商的公平待遇。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有人员和代表本组织参与采购过程的其他人员,必须确保遵守下列行为标准:
■ 在预招标阶段,供应商不得在向整个企业界提供特定信息之前,优先获取特定采购信息;
■ 在招标阶段,所有供应商必须收到相同的信息。对询价文件的任何澄清必须在同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所有供应商(见第6.7节“与供应商的沟通”);
■ 制定的规范不得包括限制竞争的条件,例如品牌要求,除非出于标准化的目的;(见第4.3节“需求定义”),也不得有不必要的限制,因为这可能会阻碍竞争;
■ 禁止与应邀参加有限竞争或响应招标的供应商有个人或经济利益的个人参与采购过程;
■ 工作人员不得与响应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投标活动的任何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如有,则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 在评估过程中,必须遵循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估标准,并且必须以相同的方式应用于每个评估报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对报价进行评估时采用新的或修订的评估标准,也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估方法;
■ 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寻求或正在寻求获得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业务的人征求或接受未来雇用的任何承诺。
1.5.3 利益冲突
当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的个人利益,例如对外活动或关系或个人财务利益,妨碍或似乎有可能妨碍其适当履行公务或职责,或有损作为联合国工作人员所要求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时,就会发生利益冲突。参与采购活动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必须了解以下情况:
■ 在采购环境中,以下私人利益可能引起利益冲突:个人投资和资产;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服务期间的政治或其他外部活动和联系;离职后的就业;收到可能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处于履行职责地位的礼物或其他好处(见下文第1.5.3.1 节“礼物和招待”);
■ 利益冲突还包括利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资产,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资产,或利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办公室或从公务中获得的知识谋取私利,或损害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不喜欢的人的地位;
■ 如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受益,或允许第三方,包括家人、朋友或他们喜欢的人受益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人事决定,也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 如果任何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认为他们有利益冲突,必须立即向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道德操守干事充分报告。在道德操守干事解决冲突之前,个人必须避免参与采购事项;
■ 在向有关方面充分报告后,尽管存在利益冲突,可确定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利益在由个人参与的条件下可获得最大保障。
1.5.3.1 礼物和招待
禁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收受礼物、荣誉、勋章、恩惠或任何形式的非联合国报酬或福利。这种好处产生了义务,进而产生利益冲突,特别是在采购方面。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允许工作人员代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接受相关馈赠,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收到通知后七天内向道德操守干事汇报。
绝对禁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提供礼品或招待。特别提醒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接受供应商的礼物、款待或其他好处,并与工作队分享,这是违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政策的行为。
详情请参阅业务大纲(OI)禁止接受政府和非政府来源的礼物、荣誉、勋章、恩惠或非联合国报酬或福利的规定,如需获得进一步指导,请与道德操守干事联系。
如果礼物直接送到你的办公室,而你又不知道如何归还,道德操守干事也可以为你提供指导建议。
1.5.3.2 对外活动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从事对外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无论活动是否得到报酬,或活动是否与联合国的工作有关。从事对外活动可通过道德操守办公室获得批准。为了减少任何利益冲突(这对参与采购的人员特别重要),批准往往要有条件。更多信息可参见业务大纲规定的对外活动。
1.5.3.3 披露任何利益冲突的义务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通过了一项政策,规定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某些类别人员,包括参与采购行动的人员,定期做出财务申报和披露利益报表。这一过程由道德操守办公室根据业务大纲(OI)规定的财务披露和利益冲突声明进行管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及时披露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无论这些冲突是否来自需要提交定期报告这一类人员。特别是,采购和其他有义务进行年度备案的人员必须主动披露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不是等到下一个备案周期。
1.5.4 供应商的道德行为
《联合国供应商行为守则》由联合国采购司颁布,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对此完全赞同。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期待希望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作的所有供应商都接受这一行为守则,因为它源于《联合国宪章》所概述的核心价值观,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因此,必须承认《联合国供应商行为守则》,才能在联合国全球采购网(联大)登记为供应商(见第3.1 节“供应商登记”)。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希望其所有供应商遵守来自《世界人权宣言》的《联合国全球契约》原则、《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见第15.1节“《联合国全球契约》”)。如果供应商本身怀疑进入采购流程的任何供应商可能违反本节所述的共同价值,则必须通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
供应商有义务遵守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一般合同条件》,其中载有关于矿藏、童工、性剥削和工人基本权利的具体规定。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一般合同条件》构成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与供应商之间每项合同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同意遵守这些规定。此外,联合国承诺只与那些具有《联合国宪章》所载尊重基本人权、社会正义、人的尊严和尊重男女平等权利价值观的供应商开展业务。
对道德行为的要求适用于世界各地向联合国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所有供应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希望其供应商接受并推进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原则,并保留拒绝与在其社会和/或环境做法中有不当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开展业务的权利。同样,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希望其供应商遵守最低强制性社会和环境标准,努力不断改进,并尊重招标要求中提出的更先进的社会和环境要求。
1.5.4.1 DriVE计划
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致力于采购可持续性和风险管理的推动下,该组织于2018年启动了“DRiVE”(在供应商参与中履行职责)计划。DriVE 计划的总体覆盖范围是,通过制定供应商评估、检查和纠正行动规划方案,特别是将重点放在与人权、劳工权利、道德操守、性剥削和性虐待,以及与环境责任有关的领域,确保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供应商负责任地按照高标准进行诚信经营。
作为DriVE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将不断进行:
■ 通过在投标过程中列入供应商可持续性问题单,向供应商索取关于方案领域的进一步资料。
■ 评估和验证评估阶段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包括在裁定前进行背景调查(见第8.10.2节“背景调查”)。
■ 对已宣布和未宣布的供应商开展现场检查(见第13.2.4节“检查”)。根据这些现场检查结果,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与供应商商定并共同制定纠正行动计划。然而,如果遇到严重的违规行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将这些调查结果视为被禁止的做法,将在
第1.5.4.2节“供应商禁止做法和供应商制裁”规定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以处理。
通过提高供应商诚信和道德操守相关风险的可见度、加强供应商风险和合同管理做法、深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采购和可持续能力,预计DriVE计划将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及其合作伙伴带来重大利益。此外,DriVE 计划应提供与供应商合作的机会,方法是提高认识、发展能力并使之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1.5.4.2 供应商禁止行为和供应商制裁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作为联合国的一个附属机构,努力在发展、人道主义和和平建设领域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在使用公共资源方面,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目标是达到公正和能力的最高标准,并对那些希望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作或为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活动的人提出同样的要求。
为实现这个目的,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设立了关于供应商制裁的业务大纲(OI),以建立一个框架和程序,根据这个框架和程序,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应对从事或企图从事被禁做法的供应商实施制裁,无论是在采购、赠款或伙伴关系安排的范围内。项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这项政策是以采购网管理问题高级别委员会通过的联合国系统各机构示范政策框架为基础的,该框架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能够与各机构合作,以确保在联合国系统内对供应商的一贯待遇和互惠待遇。
该框架定义以下禁止行为:
■ 腐败: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 舞弊:是指故意或鲁莽地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取财务或其他利益或逃避义务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虚假陈述;
■ 强制:直接或间接削弱或损害,或威胁削弱或损害任何一方或其财产,以不当影响一方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
■ 串通: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旨在达到不正当目的的安排,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 不道德:违反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业务的利益冲突、礼品和招待、雇用后规定或其他公布要求的举动或行为;
■ 妨碍:供应商妨碍或阻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调查可能被禁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根据业务大纲(OI)关于供应商制裁的规定,设立了一个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作为一个内部行政机构,负责就对被发现从事或企图从事被禁行为的供应商可能实施的制裁向欧洲采购局提出建议。
制裁是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因供应商从事被禁行为而确定和使用的行政决定。首席采购干事(ECPO)可实施以下任何制裁或制裁组合:
■ 斥责:对被告行为的谴责信。斥责不影响被申请人的资格,但斥责的存在将成为未来诉讼中加重制裁的因素;
■ 取消资格:正式宣布被告人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资格被授予和/或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合同、作为其他供应商的代理人或代表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开展新业务,以及就新合同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讨论。例外情况下,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可以建议被告的禁令是永久性的;
■ 其他制裁: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可建议其认为适合当前情况的其他制裁措施,包括偿还或将未来合同置于特殊条件下。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应将有关供应商可能参与任何被禁做法的指控或关切的任何情况通知供应商审查委员会(VRC)负责人或秘书。负责人或秘书收到通知后,应将指控提交审咨组进行初步评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作人员也可通过其举报机构,如内部审计和调查小组(IAIG)热线(电子邮件:fraudhotline@profess.org),将此事直接提交给内部审计和调查小组。
1.5.4.3 供应商利益冲突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要求,参与采购过程的供应商不得有利益冲突,以避免任何扭曲竞争的行为,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
在下列情况下,供应商应被视为在采购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
■ 供应商(包括其人员)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有密切的业务或家庭关系,这些人员:(i)直接或间接参与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规范和/或合同的评标过程;或(ii)将参与执行或监督合同;
■ 供应商直接或间接地与一家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关联,或过去曾与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有关联,而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曾参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任务,为拟用于当前采购过程的采购、服务或工作的设计、规格和其他文件的编制提供咨询服务;
■ 一个供应商与为同一采购活动投标的其他供应商有利益关系,包括当他们拥有共同所有权和/或管理权时。供应商不得提交一份以上的投标书,除非允许提供备选方案。
这将导致取消供应商参与的所有投标的资格。这包括一家公司在一次投标中是主要供应商,而在另一次投标中是分包商的情况;但是,这并不限制一家公司作为分包商参与多个投标。
■ 供应商不遵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与具体采购过程相关的任何其他利益冲突情况。
供应商必须在其提交的投标书中披露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除非利益冲突以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接受的方式得到解决,否则供应商应被视为没有资格参与采购过程(见第3.3节“供应商无资格”)。如有必要,该决定应由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总部的采购组(PG)总干事与管理采购活动的业务单位和总法律顾问协商后作出。未披露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供应商受到第1.5.4.2节“供应商禁止行为和供应商制裁”的进一步制裁。(来源:财政部国库司)